联盟章程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

第八条  联盟主管部门为辽宁省教育厅,联盟在教育厅的指导下开展活动。主管部门负责联盟组建申请及审核,确定联盟依托单位。

第九条  联盟实行理事会制度。联盟的运行管理由理事会统一组织,理事会是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根据联盟协议,保障联盟成员责、权、利一致。联盟牵头单位为理事长单位,在辽旅游相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旅游服务机构、企业等单位为成员单位。

联盟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讨论和决定联盟重大事项。理事会由成员单位派出的理事组成,成员单位可以更换派出的理事。

理事长单位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下设秘书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联盟发展提供具体工作决策咨询。理事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和联盟秘书处,其负责人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理事会行使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对副理事长、秘书长等重要人事任免提名,进行表决、通过;

(三)制定联盟内部管理制度、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审议重大事项,并进行决策;

(四)协调成员单位关系,组织策划、承担和实施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等任务,并督促和检查成员单位任务进度;

(五)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问题和提出发展建议;

(六)组织联盟成员举办、参加产业发展论坛、学术交流活动等;

(七)聘请知名专家学者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

(八)领导和组织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联盟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由联盟主管部门和理事长单位联合提名,由全体理事审议通过,报主管部门备案。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选举通过。理事长任职期间如遇工作调离原派出单位等情况,应自行辞去其职务,由主管部门和理事长单位协商另行推荐接任理事长人选,经理事会通过后方可任职。持续时间至本届理事会换届选举。

理事长的主要职责:

(一)向理事会负责,主持理事会全面工作;

(二)提出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

(三)主持联盟理事会会议、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

(四)指导和督促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五)签发联盟文件;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  联盟秘书处是联盟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理事会各项决定的组织落实工作,协调联盟的业务活动并具体管理联盟的档案及财务工作。秘书处根据需要设秘书长1-2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执行联盟理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协调联盟的各项活动;

(二)负责联盟理事会的筹备和召开;

(三)组织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组织重大任务及其实施管理工作;

(四)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实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五)根据联盟有关制度规定提议出名违规成员及受理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六)向联盟理事会提出议事提案;

(七)按照联盟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负责联盟档案、财务等日常管理;

(八)负责联盟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由省内旅游领域知名专家、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管理专家等组成,由理事会聘任,是联盟的决策咨询机构,设主任一名,成员若干名。每届专家咨询委员会组成由本届联盟理事会组成后协商确定聘请。

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议联盟的发展方向与重点合作项目;

(二)参与联盟重大任务的设计、论证、监督、评审;

(三)根据行业发展趋势,指导联盟研究计划和发展规划的制定;

(四)协助联盟理事会对联盟战略决策及有关工作进行评估;

(五)其他业务性工作。

第十四条联盟根据需要可以成立其他专家委员会,由理事长提议,理事会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