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章程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十五条  联盟不接受个人会员申请。凡承认本章程,认同并履行各级机构相应定位、职责和义务的政府职能部门、在辽旅游相关高中等学校、科研院所和旅游服务机构、企业,均可申请成为联盟理事成员。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旅游相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必须是经国家及省级、地市级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独立法人单位;旅游相关协会、社团必须是经省市民政部门备案批准、经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旅游服务机构、企业必须拥有合法有效执业资格;生产类企业须取得合法生产手续、产品登记手续及有效产品认证,具备相应规模的生产能力、良好的生产环境、产品质量的控制和保障能力;经营类企业须具备合法注册的经营业务范围和资格,具有一定的市场开拓能力、行业内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成员单位具备一定的旅游服务基本能力和资源条件;

(三)遵守国家旅游法规,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和团队协作精神,并在不影响自身发展的情况下自愿共享其人才、平台、基地等相关软硬件资源等;

第十六条  加入联盟的程序

(一)单位自愿提交入盟申请;

(二)接受秘书处的会员资格审核;

(三)提交理事会讨论,2/3以上理事会成员通过并签订入会协议;

联盟初始会员由牵头单位、相关主管部门等发起单位共同酝酿提出名单,经征求各方意见后自愿加入并签订协议。

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单位应积极承担联盟赋予的工作任务,如退出联盟将不得以联盟成员名义从事任何活动。有以下几种情况的,视为自动退出联盟:

(一)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不履行联盟章程规定义务的;

(三)利用联盟名义开展违法、违纪、违规经营的;

(四)诋毁、诽谤、中伤联盟或联盟其他会员的;

(五)对联盟共享资源不当利用,并造成联盟或联盟其他会员损失的;

(六)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会成员或不派授权代表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七)无故不承担联盟工作任务,或联盟工作敷衍,任务执行差。

第十八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包括:

(一)自愿加入和自由退出的权利;

(二)行使选举、被选举和表决的权利;

(三)共享资源和自主开展会员间合作发展的权利;

(四)享有授权使用联盟资源的权利;

(五)对联盟的各项事宜有知情权、监督权和表决权;

(六)有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责定位参加联盟相关活动,承担联盟相关任务的权利;

(七)享受平等的联盟信息共享服务权利;

第十九条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旅游、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遵守联盟章程,履行联盟规定,执行联盟决议,保守联盟秘密,维护联盟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联盟各项活动、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积极为联盟发展做贡献;

(四)积极参与联盟的信息、技术、资源及市场平台建设;

(五)按规定签订联盟入会协议。